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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美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消債條例第8 條及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⒈請提出完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之格式,補正財產目錄(有無土地、房屋、股票、存款、
  車輛等)、聲請日前5 年是否曾從事營業活動(如計程車司機
  、小商販等)、聲請日前2 年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
  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
  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
  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
  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及聲請日前2 年之必要支出(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實際上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及支出扶養費數額。(※如有不明瞭之處可向本院訴訟輔
  導科或屏東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
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僅約略記載積欠債務之原因為信用卡
  及連帶保證債務,請詳細說明積欠各債權人債務之詳細具體原
  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
⒊提出聲請人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及聲請人於各金融
  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⒋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
  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
  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⒌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
  出證明文件。
⒍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
⒎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⒏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⒐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⒑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⒒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⒓聲請人現擔任「和益企業社」、「恆春茶棧」及「恆春電子行
  」之負責人,請陳報每月營業額,並提出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
  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或5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
  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⒈請釋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
  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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