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俞亦軒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簡昭政、牧野高志、陳昭文、邱月琴
- 當事人趙自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趙自強 代 理 人 黃耀平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高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趙自強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 日以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08 年5 月27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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