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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俞亦軒
  •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簡昭政、牧野高志、陳昭文、邱月琴

  • 當事人
    趙自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趙自強 代 理 人 黃耀平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高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趙自強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 日以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08 年5 月27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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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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