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4號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號
- 原 告
- 萬瑞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哲彥
- 被 告
- 陳永當
- 陳瑞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5,65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