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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林婕妤
  • 法定代理人
    林明惠、鄭憲欣

  • 原告
    曾耀輝源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號原   告 曾耀輝 源龍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惠 原   告 源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孟迪、和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106 年度交易字第239 號)附帶提起民事訴訟(106 年度交附民字第103 號),因被告蘇孟迪於民國107 年6 月8 日死亡,經本院刑事庭以106 年度交易字第239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依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則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92,641 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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