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號
- 原告
-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仁昇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融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5 萬6,27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5,7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10日期限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具狀更正被告之公司名稱。
㈡提出被告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侑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