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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韓靜宜

  • 當事人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號原   告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昇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5 萬6,27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5,7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10日期限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具狀更正被告之公司名稱。 ㈡提出被告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侑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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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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