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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韓靜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號

原告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昇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5 萬6,27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5,7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10日期限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具狀更正被告之公司名稱。

㈡提出被告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侑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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