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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固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林昶燁
  • 法定代理人
    廖月友、林學智

  • 原告
    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91號原   告 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月友 被   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萬9,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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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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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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