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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57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王碩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告
新加坡商三海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俊銘
被告
王昱蓁

      王玲

      蔡振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擔保之債權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擔保債權為新臺幣(下同)9,220,000元,擔保標的即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719建號建物、屏東縣○○鎮○○段00000 地號土地之總價額為3,137,265 元【計算式:(105 +14)×16500 ×91 0/ 1032+474134+1863.5×2000×1/4 =3137265 ,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應以較低之擔保標的物價額為計算依據,亦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37,2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屏東縣○○鎮○○段00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所有權、權利狀態)及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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