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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8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林婕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2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潘義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陳王灼華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6日本院108 年度補字第682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82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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