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8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2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潘義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陳王灼華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6日本院108 年度補字第682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