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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林綉君
  •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4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家萱即黃箴林即炬鋒工程行、黃文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7,23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0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9,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併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起訴狀及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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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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