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9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5號
- 原告
- 大寬食茶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興彪
- 訴訟代理人
- 熊健仲律師
- 被告
- 順動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師民
- 訴訟代理人
- 洪濬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以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業經合法解除為由,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已給付之買賣價金新台幣(下同)28萬元,並請求被告將108 年3 月18日報價單所載輸送帶、爬升梯及輸送機等機器拆除,暨請求被告自108 年9 月2 日起至拆除機器之日止,按日賠償原告增加之營業成本5 萬元。又拆除上開機器所需費用為203,500 元,業經原告陳明在卷,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83,500 元(280000+203500=483500),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至原告請求被告自108 年9 月2 日起至拆除機器之日止,按日賠償原告增加之營業成本5 萬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