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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凃春生林昶燁林婕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2號

原告
錸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美岺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被告
信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雪
被告
信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信富食品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玖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信博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陸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前二項給付,於其中一被告給付範圍內,他被告同免其責任。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七十九,餘由被告信富食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貳拾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信富食品有限公司(下稱信富公司)於民國107 年4 月20日至同年6 月2 日間,向伊公司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肉品,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695,588 元,並經被告信富公司交付由被告信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信博公司)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8 紙(下稱系爭支票),金額合計2,916,776 元,以為部分貨款之支付。惟系爭支票屆期經伊公司提示,均因存款不足而未獲付款,而上開3,695,588 元貨款迄今亦未據被告信富公司清償,則伊公司自得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信富公司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給付貨款3,695,588 元,並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信博公司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給付票款2,916,776 元等情,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 至4 項所示。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出貨單、電子發票、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9至75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是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信富公司給付其3,695,588 元,並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信博公司給付其2,916,776 元,即屬有據。又被告信富公司、信博公司各應依買賣及票據法律關係,對原告負給付之責,客觀上具有同一目的,且係本於不同之原因而發生,核其性質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原告據此主張於其中一被告給付範圍內,他被告同免其責任,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買賣及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判決:㈠被告信富公司應給付原告3,695,588 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信博公司應給付原告2,916,776 元,及自107 年7 月25日(即系爭支票最後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㈢前二項給付,於其中一被告給付範圍內,他被告同免其責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390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肉品          │出貨日期    │金額          │
├──┼───────┼──────┼───────┤
│ 1  │豬里肌-丹麥   │107.4.20    │253,063 元    │
├──┼───────┼──────┼───────┤
│ 2  │豬里肌-丹麥   │107.4.27    │256,675 元    │
├──┼───────┼──────┼───────┤
│ 3  │豬肩肉-加拿大 │107.5.2     │906,970 元    │
├──┼───────┼──────┼───────┤
│ 4  │豬里肌-丹麥   │107.5.7     │258,125 元    │
├──┼───────┼──────┼───────┤
│ 5  │豬里肌-丹麥   │107.5.14    │316,463 元    │
├──┼───────┼──────┼───────┤
│ 6  │豬肩肉-加拿大 │107.5.21    │277,644 元    │
├──┼───────┼──────┼───────┤
│ 7  │豬肩肉-加拿大 │107.5.22    │647,836 元    │
├──┼───────┼──────┼───────┤
│ 8  │豬肋排-加拿大 │107.5.24    │1,408 元      │
├──┼───────┼──────┼───────┤
│ 9  │豬肩肉-加拿大 │107.6.2     │388,702 元    │
├──┼───────┼──────┼───────┤
│ 10 │豬肩肉-加拿大 │107.6.2     │388,702 元    │
├──┴───────┴──────┴───────┤
│合計:3,695,588元                                 │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      │退票日    │票據號碼  │
├──┼──────┼─────┼─────┼─────┼─────┤
│1   │信博公司    │107.6.10  │253,063 元│107.6.11  │ND3961043 │
├──┼──────┼─────┼─────┼─────┼─────┤
│2   │信博公司    │107.6.12  │400,000 元│107.6.12  │ND3961040 │
├──┼──────┼─────┼─────┼─────┼─────┤
│3   │信博公司    │107.6.20  │381,800 元│107.6.22  │ND3961050 │
├──┼──────┼─────┼─────┼─────┼─────┤
│4   │信博公司    │107.6.30  │258,125 元│107.7.2   │KB2054204 │
├──┼──────┼─────┼─────┼─────┼─────┤
│5   │信博公司    │107.6.30  │381,845 元│107.7.2   │ND3961051 │
├──┼──────┼─────┼─────┼─────┼─────┤
│6   │信博公司    │107.7.5   │316,463 元│107.7.5   │BKB0646078│
├──┼──────┼─────┼─────┼─────┼─────┤
│7   │信博公司    │107.7.15  │462,740 元│107.7.16  │KB2054223 │
├──┼──────┼─────┼─────┼─────┼─────┤
│8   │信博公司    │107.7.25  │462,740 元│107.7.25  │KB2054224 │
├──┴──────┴─────┴─────┴─────┴─────┤
│合計:2,916,776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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