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大自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仕爵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飛台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3,0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四、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