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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7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政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正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銘溪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周輝鳴

      周輝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09 年6 月5 日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445,4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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