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政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安正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銘溪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輝鳴
周輝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09 年6 月5 日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445,4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