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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6號

召開股東會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6號

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股東會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已向法院陳明租用郵政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者,應向該信箱為送達,並以訴訟文書到達信箱時發生送達效力,至於應受送達人何時領取,或因逾期未領、拒絕領取而被郵務機構退回,不影響合法送達效力,辦理民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48點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8 年度補字第244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08 年5 月7 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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