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6號
- 抗告人
- 黃健治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召開股東會議事件,抗告人聲明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二、抗告,應繳交抗告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三、經查,抗告人就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96 號裁定聲明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是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四、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6號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召開股東會議事件,抗告人聲明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二、抗告,應繳交抗告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三、經查,抗告人就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96 號裁定聲明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是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四、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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