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雄麗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育清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漢神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神建設有限公司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 萬8,866 元【計算式:(通行權部分:土地公告現值1 萬1,500 元×126.28平方公尺)+(設置管線權部分:公告地價1,840 元×0 .8×168.18平方公尺×4%×7 年)=152 萬1,5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2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