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陳怡先
  • 法定代理人
    石育清、張世昌

  • 原告
    漢神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雄麗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雄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育清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漢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神建設有限公司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 萬8,866 元【計算式:(通行權部分:土地公告現值1 萬1,500 元×126.28平方公尺)+(設置管線權部分:公告地價1,840 元× 0 .8×168.18平方公尺×4%×7 年)=152 萬1,537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 萬4,2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張孝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