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凃春生林昶燁薛全晉

  • 當事人
    墾丁馬爾地夫休閒興業有限公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9號上 訴 人 墾丁馬爾地夫休閒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一部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3,520 元【計算式:(8.05+16.84+5.63)×26000=79352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王鏡瑜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