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9號
- 上訴人
- 墾丁馬爾地夫休閒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珍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一部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3,520 元【計算式:(8.05+16.84+5.63)×26000=79352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