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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9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凃春生林昶燁薛全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9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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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一部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3,520 元【計算式:(8.05+16.84+5.63)×26000=79352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薛全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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