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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4號

聲請人
恒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4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 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8 年2 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8 年5 月14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郭永俊│玉山銀行│108年2月5日 │201,800 元│DA6130956 │恒欣股份│
│    │      │屏東分行│            │          │          │有限公司│
├──┼───┼────┼──────┼─────┼─────┼────┤
│002 │羅  婕│華南銀行│108年1月31日│69,800 元 │PD5749594 │恒欣股份│
│    │      │潮州分行│            │          │          │有限公司│
├──┼───┼────┼──────┼─────┼─────┼────┤
│003 │李琴鷹│屏東郵局│108年1月31日│21,800 元 │X1698191  │恒欣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004 │林慧文│屏東郵局│108年3月30日│13,500 元 │X1679816  │恒欣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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