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4號
- 聲請人
- 恒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佳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4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 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8 年2 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8 年5 月14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郭永俊│玉山銀行│108年2月5日 │201,800 元│DA6130956 │恒欣股份│ │ │ │屏東分行│ │ │ │有限公司│ ├──┼───┼────┼──────┼─────┼─────┼────┤ │002 │羅 婕│華南銀行│108年1月31日│69,800 元 │PD5749594 │恒欣股份│ │ │ │潮州分行│ │ │ │有限公司│ ├──┼───┼────┼──────┼─────┼─────┼────┤ │003 │李琴鷹│屏東郵局│108年1月31日│21,800 元 │X1698191 │恒欣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004 │林慧文│屏東郵局│108年3月30日│13,500 元 │X1679816 │恒欣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