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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4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王碩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請人
林筵盛
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相對人
勃德環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厲復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沅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姚又仁」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勃德環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厲復中」。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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