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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
    王碩禧
  • 法定代理人
    簡世鉅

  • 原告
    許瑩雀
  • 被告
    霸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   告 許瑩雀 湯美惠 湯秀英 張嘉得 吳啟明 張添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被   告 霸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世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請原告補正原告張嘉得、吳啟明特休未休工資計算一覽表,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8 年5 月13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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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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