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 告 許瑩雀 湯美惠 湯秀英 張嘉得 吳啟明 張添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被 告 霸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世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請原告補正原告張嘉得、吳啟明特休未休工資計算一覽表,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8 年5 月13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