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 告 許瑩雀 湯美惠 湯秀英 張嘉得 吳啟明 張添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被 告 霸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建志 訴訟代理人 詹智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許瑩雀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玖佰零柒元、湯美惠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參拾捌元、湯秀英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陸佰柒拾肆元、張嘉得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柒佰捌拾壹元、吳啟明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伍拾捌元、張添福新臺幣玖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均自民國一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各提撥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參拾捌元至原告許瑩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新臺幣參仟捌佰柒拾元至原告湯美惠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新臺幣參仟捌佰柒拾元至原告湯秀英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壹拾元至原告張嘉得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參元至原告吳啟明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新臺幣玖佰柒拾貳元至原告張添福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張嘉得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許瑩雀以新臺幣陸萬玖仟元、原告湯美惠以新臺幣參萬柒仟元、原告湯秀英以新臺幣伍萬玖仟元、原告張嘉得以新臺幣捌萬伍仟元、原告吳啟明以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原告張添福以新臺幣參仟參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壹佰肆拾伍元、壹拾壹萬壹仟柒佰零捌元、壹拾柒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貳拾伍萬柒仟零玖拾壹元、參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壹萬零壹佰肆拾元為原告許瑩雀、湯美惠、湯秀英、張嘉得、吳啟明、張添福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張嘉得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之原法定代理人因下落不明,致公司無人經營、業務停擺,影響股東及員工權益,經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城銀公司)向本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以107 年度司字第7 號裁定,選任京城銀公司為臨時管理人,有本院107 年司字第7 號裁定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應由京城銀公司擔任之,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許瑩雀、湯美惠、湯秀英、張嘉得、吳啟明及張添福等6 人(下合稱原告6 人)分別於附表一到職日欄所示之日期任職於被告,兩造並分別約定每月薪資如附表一約定月薪欄所示薪資。詎被告於107 年9 月11日無預警歇業,經屏東縣政府認定被告之歇業基準日為107 年9 月12日,是兩造之契約終止日為107 年9 月11日。 (一)被告尚分別積欠原告6 人如附表二積欠工資欄所示金額之薪資報酬,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公司分別給付該金額之薪資報酬。 (二)原告6 人之平均工資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5,300元、22,000元、22,000元、30,000元、22,000元及23,000元,爰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請求至107 年9 月11日止之預告期間,如附表二預告工資欄所示之金額。 (三)依原告6 人上開平均工資,就資遣費、工作年資均請求至107 年9 月11日止,如附表二資遣費欄所示之金額之資遣費。 (四)原告6 人受僱期間,被告公司未給予特別休假,故請求如附表二未休假工資欄所示自102 年起至107 年9 月11日之未休假工資。 (五)被告未按月提繳或短少提繳勞工退休金,導致原告6 人分別受有如附表二勞退金欄所示退休金短少之損失,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上開勞工退休金短少之金額。 (六)為此,爰依勞基法及勞退條例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欠薪、預告工資、資遣費、未休假工資及勞工退休金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各給付原告許瑩雀197,907 元、湯美惠107,838 元、湯秀英173,674 元、張嘉得236,992 元、吳啟明33,458元、張添福9,168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如主文第2 項所示;(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均無意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6 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屏東縣政府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單及帳戶明細、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52至125 頁),又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表示對於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均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94 頁),是本院綜合卷內證據判斷結果,原告6 人主張因被告無預警歇業致受有如附表二所示損害之事實,堪信為真。 (二)原告請求各項金額分述如下: 1.工資部分: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基法第22條第2 項定有明文。原告6 人主張被告積欠107 年9 月1 日至9 月11日之工資,並提出薪資單及帳戶明細為證,被告未提出已給付原告薪資之證明,足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如附表二所示工資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2.預告工資部分:按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 個月以上1 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 年以上3 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 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1 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基法第16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6 人主張如附表一所示日期受僱於被告,被告於107 年9 月11日未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其受僱年資如附表一所示,故原告6 人等主張被告應發給如附表二所示預告工資,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3.資遣費部分: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 年發給2 分之1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退條例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6 人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日期受僱於被告,均為勞退條例施行後受僱於被告(到職日均在94年7 月1 日後),屬適用勞退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又被告有勞基法第11條第1 款之事由而於107 年9 月11日終止勞動契約,故原告6 人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資遣費,仍屬有據。至於原告張嘉得主張121,709 元資遣費,因本院計算後應為121,708 元,故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4.特別休假工資部分: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1 年以上3 年未滿者7 日。二、3 年以上5 年未滿者10日。三、5 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四、10年以上者,每1 年加給1 日,加至30日為止;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6 個月以上1 年未滿者,3 日。二、1 年以上2 年未滿者,7 日。三、2 年以上3 年未滿者,10日。四、3 年以上5 年未滿者,每年14日。五、5 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六、10年以上者,每1 年加給1 日,加至30日為止,105 年12月21日修正前後之勞基法第3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同法第39條亦有明文。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 款亦有規定。經查,原告6 人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日期受僱於被告,則依勞基法第38條之規定,原告6 人各有如附表二註4 所示之特別休假日數,又原告6 人均未於終止契約時休完特別休假,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被告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是原告6 人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特別休假工資,應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原告張嘉得主張於104 年8 月1 日至105 年7 月31日期間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為13,300元,惟此部分應為13,090元,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5.提繳勞退金部分: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雇主應為第7 條第1 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退條例第6 條、第14條第1 項(103 年1 月15日修正前後)、第31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6 人於任職期間薪資如附表一所示,然而被告均未按原告實際薪資足額提繳退休金,致原告受有損害(計算式詳如附表二註5 ),是原告6 人依勞退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提繳如附表二勞退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6 人之勞退金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6 人請求被告給付工資部分,係屬訂有確定期限之給付,請求預告工資、資遣費、特別休假工資部分,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6 人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而原告6 人均係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為給付之催告,則原告6 人請求自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 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61 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6 人依兩造之勞動契約、勞基法第22條第2 項前段、勞退條例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原告許瑩雀197,907 元、原告湯美惠107,838 元、原告湯秀英173,674 元、原告張嘉得236,781 元、原告吳啟明33,458元、原告張添福9,168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按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及39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就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張嘉得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附麗,應併駁回。又原告張嘉得敗訴部分僅有211 元,比例甚低,爰本件訴訟費用均由被告負擔,附此敘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斟酌後,於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張文玲 附表一: ┌──┬───┬─────┬─────┬──────┬───────┬─────┐ │編號│姓 名│約定月薪 │離職前6 個│到 職 日│契 約 終 止 日│年 資│ │ │ │(新臺幣)│月平均工資│ │ │ │ ├──┼───┼─────┼─────┼──────┼───────┼─────┤ │ 1 │許瑩雀│25,300 元 │25,300 元 │ 99年9月7日│107年9月11日 │8 年又5 天│ ├──┼───┼─────┼─────┼──────┼───────┼─────┤ │ 2 │湯美惠│22,000 元 │22,000 元 │ 103年2月6日│107年9月11日 │4 年7 個月│ │ │ │ │ │ │ │又6 天 │ ├──┼───┼─────┼─────┼──────┼───────┼─────┤ │ 3 │湯秀英│22,000 元 │22,000 元 │ 99年6月24日│107年9月11日 │8 年2 個月│ │ │ │ │ │ │ │又19天 │ ├──┼───┼─────┼─────┼──────┼───────┼─────┤ │ 4 │張嘉得│30,000 元 │30,000 元 │ 99年8月1日│107年9月11日 │8 年1 個月│ │ │ │ │ │ │ │又11天 │ ├──┼───┼─────┼─────┼──────┼───────┼─────┤ │ 5 │吳啟明│22,000 元 │22,000 元 │106年9月22日│107年9月11日 │11個月又21│ │ │ │ │ │ │ │天 │ ├──┼───┼─────┼─────┼──────┼───────┼─────┤ │ 6 │張添福│23,000 元 │23,000 元 │107年8月20日│107年9月11日 │23天 │ └──┴───┴─────┴─────┴──────┴───────┴─────┘ 附表二:(新臺幣,元) ┌──┬───┬─────┬─────┬─────┬─────┬─────┬──────┐ │編號│姓 名│①積欠工資│②預告工資│③資遣費 │④未休假工│⑤勞退金 │①②③④合計│ │ │ │(註1 ) │(註2 ) │(註3 ) │資(註4 )│(註5 ) │ │ ├──┼───┼─────┼─────┼─────┼─────┼─────┼──────┤ │ 1 │許瑩雀│ 9,277 元│ 25,300元│ 101,376元│ 61,954元│ 11,238元│ 197,907元│ ├──┼───┼─────┼─────┼─────┼─────┼─────┼──────┤ │ 2 │湯美惠│ 8,067 元│ 22,000元│ 50,600元│ 27,171元│ 3,870元│ 107,838元│ ├──┼───┼─────┼─────┼─────┼─────┼─────┼──────┤ │ 3 │湯秀英│ 8,067 元│ 22,000元│ 90,414元│ 53,193元│ 3,870元│ 173,674元│ ├──┼───┼─────┼─────┼─────┼─────┼─────┼──────┤ │ 4 │張嘉得│ 11,000 元│ 30,000元│ 121,708元│ 74,073元│ 20,310元│ 236,781元│ │ │ │ │ │(起訴狀主│(起訴狀主│ │(起訴狀主張│ │ │ │ │ │張121,709 │張74,283元│ │236,992元) │ │ │ │ │ │元) │) │ │ │ ├──┼───┼─────┼─────┼─────┼─────┼─────┼──────┤ │ 5 │吳啟明│ 8,067 元│ 7,333 元│ 10,725元│ 7,333元│ 3,483元│ 33,458元│ ├──┼───┼─────┼─────┼─────┼─────┼─────┼──────┤ │ 6 │張添福│ 8,433 元│ 0元│ 735元│ 0元│ 972元│ 9,168元│ └──┴───┴─────┴─────┴─────┴─────┴─────┴──────┘ 註1 :積欠工資(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許瑩雀:25300÷30×11=9277 │ │ 2.湯美惠:22000÷30×11=8067 │ │ 3.湯秀英:22000÷30×11=8067 │ │ 4.張嘉得:30000÷30×11=11000 │ │ 5.吳啟明:22000÷30×11=8067 │ │ 6.張添福:23000÷30×11=8433 │ └─────────────────┘ 註2:預告工資(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許瑩雀:25300÷30×30=25300 │ │ 2.湯美惠:22000÷30×30=22000 │ │ 3.湯秀英:22000÷30×30=22000 │ │ 4.張嘉得:30000÷30×30=30000 │ │ 5.吳啟明:22000÷30×10=7333 │ │ 6.張添福:無預告工資 │ └─────────────────┘ 註3:資遣費(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許瑩雀:25300×{〔8+(5/30÷12)〕÷2}=101376 │ │ 2.湯美惠:22000×{〔4+(216/30÷12)〕÷2}=50600 │ │ 3.湯秀英:22000×{〔8+(79/30÷12)〕÷2}=90414 │ │ 4.張嘉得:30000×{〔8+(41/30÷12)〕÷2}=121708 │ │ 5.吳啟明:22000×〔(351/30÷12)÷2〕=10725 │ │ 6.張添福:23000×〔(23/30÷12)÷2〕=735 │ └────────────────────────────┘ 註4 :特別休假工資(元以下四捨五入) 1.許瑩雀 ┌────────┬────┬────┬───────────┬────────┐ │請休期間 │薪資 │特休日數│計算式 │ 特別休假工資 │ ├────────┼────┼────┼───────────┼────────┤ │102.9.7-103.9.6 │22550元 │ 10│22550 ÷30×10=7517 │ 7517元 │ ├────────┼────┼────┼───────────┼────────┤ │103.9.7-104.9.6 │23300元 │ 10│23300 ÷30×10=7767 │ 7767元 │ ├────────┼────┼────┼───────────┼────────┤ │104.9.7-105.9.6 │23300元 │ 14│23300 ÷30×14=7767 │ 10873元 │ ├────────┼────┼────┼───────────┼────────┤ │105.9.7-106.9.6 │24300元 │ 14│24300 ÷30×14=11340 │ 11340元 │ ├────────┼────┼────┼───────────┼────────┤ │106.9.7-107.9.6 │25300元 │ 14│25300 ÷30×14=11807 │ 11807元 │ ├────────┼────┼────┼───────────┼────────┤ │107.8.7-108.8.6 │25300元 │ 15│25300 ÷30×15=12650 │ 12650元 │ ├────────┴────┴────┴───────────┼────────┤ │總計 │ 61954元 │ └──────────────────────────────┴────────┘ 2.湯美惠 ┌────────┬─────┬────┬──────────┬────────┐ │請休期間 │薪資 │特休日數│計算式 │ 特別休假工資 │ ├────────┼─────┼────┼──────────┼────────┤ │104.2.6-105.2.5 │20010元 │ 7│20010 ÷30×7 =4669│ 4669元 │ ├────────┼─────┼────┼──────────┼────────┤ │105.2.6-106.2.5 │21010元 │ 7│21010 ÷30×7 =4902│ 4902元 │ ├────────┼─────┼────┼──────────┼────────┤ │106.2.6-107.2.5 │22000元 │ 10│22000÷30×10=4669 │ 7333元 │ ├────────┼─────┼────┼──────────┼────────┤ │107.2.6-108.2.5 │22000元 │ 14│22000 ÷30×14=4669│ 10267元 │ ├────────┴─────┴────┴──────────┼────────┤ │總計 │ 27171元 │ └──────────────────────────────┴────────┘ 3.湯秀英 ┌─────────┬────┬────┬───────────┬───────┐ │請休期間 │薪資 │特休日數│計算式 │特別休假工資 │ ├─────────┼────┼────┼───────────┼───────┤ │102.6.24-103.6.23 │19050元 │ 10│19050 ÷30×10 =6350 │ 6350元 │ ├─────────┼────┼────┼───────────┼───────┤ │103.6.24-104.6.23 │19300元 │ 10│19300 ÷30×10=6433 │ 6433元 │ ├─────────┼────┼────┼───────────┼───────┤ │104.6.24-105.6.23 │20010元 │ 14│20010÷30×14=9338 │ 9338元 │ ├─────────┼────┼────┼───────────┼───────┤ │105.6.24-106.6.24 │21010元 │ 14│21010 ÷30×14=9805 │ 9805元 │ ├─────────┼────┼────┼───────────┼───────┤ │106.6.24-107.6.23 │22000元 │ 14│22000÷30×14=10267 │ 10267元 │ ├─────────┼────┼────┼───────────┼───────┤ │107.6.24-108.6.23 │22000元 │ 15│22000÷30×15=11000 │ 11000元 │ ├─────────┴────┴────┴───────────┼───────┤ │總計 │ 53193元 │ └───────────────────────────────┴───────┘ 4.張嘉得 ┌─────────┬────┬────┬───────────┬───────┐ │請休期間 │薪資 │特休日數│計算式 │特別休假工資 │ ├─────────┼────┼────┼───────────┼───────┤ │102.8.1-103.7.31 │27300元 │ 10│27300÷30×10=9100 │ 9100元 │ ├─────────┼────┼────┼───────────┼───────┤ │103.8.1-104.7.31 │28050元 │ 10│28050÷30×10=9350 │ 9350元 │ ├─────────┼────┼────┼───────────┼───────┤ │104.8.1-105.7.31 │28050元 │ 14│28050÷30×14=13090 │ 13090元 │ │ │ │ │ │(起訴狀主張13│ │ │ │ │ │300 元) │ ├─────────┼────┼────┼───────────┼───────┤ │105.8.1-106.7.31 │29000元 │ 14│29000÷30×14=13533 │ 13533元 │ ├─────────┼────┼────┼───────────┼───────┤ │106.8.1-107.7.31 │30000元 │ 14│30000÷30×14=14000 │ 14000元 │ ├─────────┼────┼────┼───────────┼───────┤ │107.8.1-108.7.31 │30000元 │ 15│30000÷30×15=15000 │ 15000元 │ ├─────────┴────┴────┴───────────┼───────┤ │總計 │ 74073元 │ │ │(起訴狀主張74│ │ │283元) │ └───────────────────────────────┴───────┘ 5.吳啟明 ┌─────────┬────┬────┬───────────┬───────┐ │請休期間 │薪資 │特休日數│計算式 │特別休假工資 │ ├─────────┼────┼────┼───────────┼───────┤ │107.2.2-107.8.21 │22000元 │ 3│22000 ÷30×3 =2200 │ 2200元 │ ├─────────┼────┼────┼───────────┼───────┤ │107.8.22-108.8.21 │22000元 │ 7│22000 ÷30×7 =5133 │ 5133元 │ ├─────────┴────┴────┴───────────┼───────┤ │總計 │ 7333元 │ └───────────────────────────────┴───────┘ 6.張添福:無特別休假工資 註5:勞退金 1.許瑩雀 ┌────────┬────┬───────┬─────────┬───────┐ │薪資年月 │薪資 │每月應提撥金額│每月實際提撥金額 │ 短提撥金額 │ ├────────┼────┼───────┼─────────┼───────┤ │105.1-105.12 │23300元 │1440元 │1200元 │240 ×12=2880│ ├────────┼────┼───────┼─────────┼───────┤ │106.1-106.12 │24300元 │1512元 │1261元 │251×12=3012 │ ├────────┼────┼───────┼─────────┼───────┤ │107.1.-107.12 │25300元 │1584元 │1320元(107.7-107.│264 ×6 +1584│ │ │ │ │9 未提撥) │×2+594=5346│ ├────────┴────┴───────┴─────────┼───────┤ │總計 │ 11238元│ └───────────────────────────────┴───────┘ 2.湯美惠 ┌────────┬────┬───────┬─────────┬───────┐ │薪資年月 │薪資 │每月應提撥金額│每月實際提撥金額 │ 短提撥金額 │ ├────────┼────┼───────┼─────────┼───────┤ │105.1-105.12 │20010元 │1206元 │1200元 │6 ×12=72 │ ├────────┼────┼───────┼─────────┼───────┤ │106.1-106.12 │21010元 │1314元 │1261元 │53×12=636 │ ├────────┼────┼───────┼─────────┼───────┤ │107.7.-107.9 │22000元 │1320元 │0元 │1320×2 +522 │ │ │ │ │ │=3162 │ ├────────┴────┴───────┴─────────┼───────┤ │總計 │ 3870元│ └───────────────────────────────┴───────┘ 3.湯秀英 ┌────────┬────┬───────┬─────────┬───────┐ │薪資年月 │薪資 │每月應提撥金額│每月實際提撥金額 │ 短提撥金額 │ ├────────┼────┼───────┼─────────┼───────┤ │105.1-105.12 │20010元 │1206元 │1200元 │6 ×12=72 │ ├────────┼────┼───────┼─────────┼───────┤ │106.1-106.12 │21010元 │1314元 │1261元 │53×12=636 │ ├────────┼────┼───────┼─────────┼───────┤ │107.7.-107.9 │22000元 │1320元 │0元 │1320×2 +522 │ │ │ │ │ │=3162 │ ├────────┴────┴───────┴─────────┼───────┤ │總計 │ 3870元│ └───────────────────────────────┴───────┘ 4.張嘉得 ┌────────┬────┬───────┬─────────┬───────┐ │薪資年月 │薪資 │每月應提撥金額│每月實際提撥金額 │ 短提撥金額 │ ├────────┼────┼───────┼─────────┼───────┤ │105.1-105.12 │28050元 │1728元 │1200元 │528 ×12=6336│ ├────────┼────┼───────┼─────────┼───────┤ │106.1-106.12 │29000元 │1818元 │1261元 │557 ×12=6684│ ├────────┼────┼───────┼─────────┼───────┤ │107.1.-107.9 │30000元 │1818元 │1320元(107.7-107.│498 ×6 +1818│ │ │ │ │9 未提撥) │×2 +666 = │ │ │ │ │ │7290 │ ├────────┴────┴───────┴─────────┼───────┤ │總計 │ 20310元│ └───────────────────────────────┴───────┘ 5.吳啟明 ┌────────┬────┬───────┬─────────┬───────┐ │薪資年月 │薪資 │每月應提撥金額│每月實際提撥金額 │ 短提撥金額 │ ├────────┼────┼───────┼─────────┼───────┤ │106.10-106.12 │22000元 │1368元 │1261元 │107 ×3=321 │ ├────────┼────┼───────┼─────────┼───────┤ │107.7-107.9 │22000元 │1320元 │0元 │1320×2+522 │ │ │ │ │ │=3162 │ ├────────┴────┴───────┴─────────┼───────┤ │總計 │ 3483元│ └───────────────────────────────┴───────┘ 6.張添福 ┌────────┬────┬───────┬─────────┬───────┐ │薪資年月 │薪資 │每月應提撥金額│每月實際提撥金額 │ 短提撥金額 │ │ │ │ │ │ │ ├────────┼────┼───────┼─────────┼───────┤ │107.8 │6894元 │450元 │0元 │ 450│ ├────────┼────┼───────┼─────────┼───────┤ │107.9 │8437元 │522元 │0元 │ 522│ ├────────┴────┴───────┴─────────┼───────┤ │總計 │ 97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