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00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0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甫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英寰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阿米多福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阿米多福食品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公司登記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