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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7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蔡幸儒即鑫源興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壹勝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壹勝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本件是否係向債務人請求工程款新臺幣93,000元,並應釋明工程款總價為93,000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釋明係爭工程是否已完工,並應提出驗收完工證明、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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