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7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7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蔡幸儒即鑫源興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壹勝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壹勝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本件是否係向債務人請求工程款新臺幣93,000元,並應釋明工程款總價為93,000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釋明係爭工程是否已完工,並應提出驗收完工證明、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