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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7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蔡幸儒即鑫源興工程行
相對人
壹勝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卉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壹勝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壹勝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93,000元事件,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工程合約書,核該合約書載承攬總額為「每噸伍仟貳佰元」,未明示確切之工程款項。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6日裁定命其釋明本件聲請工程款總價為93,000元之依據及係爭工程是否已完工,並應提出驗收完工證明、統一發票、相對人壹勝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 年10月2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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