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5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仁愛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楊雅勤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77,000 元,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收帳款明細表,依形式觀之,該收款對帳單均無債務人之簽章,尚無從推知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載有聲請人與債務人簽章之買賣契約、貨物訂購單、出貨單、貨物簽收單或統一發票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雅勤(住屏東縣○○鄉○○村里○000 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