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
    仁愛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5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仁愛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楊雅勤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77,000 元,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收帳款明細表,依形式觀之,該收款對帳單均無債務人之簽章,尚無從推知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載有聲請人與債務人簽章之買賣契約、貨物訂購單、出貨單、貨物簽收單或統一發票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雅勤(住屏東縣○○鄉○○村里○000 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