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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4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5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仁愛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楊雅勤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77,000 元,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收帳款明細表,依形式觀之,該收款對帳單均無債務人之簽章,尚無從推知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載有聲請人與債務人簽章之買賣契約、貨物訂購單、出貨單、貨物簽收單或統一發票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雅勤(住屏東縣○○鄉○○村里○000 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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