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14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梁振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潘樟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維修估價單,其上僅有「辰祥企業行」之印章,尚難確認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故請提出有債務人潘樟益簽章之相關釋明文件(如維修契約書、估價單、報價單、統一發票等)。 三、又據聲請狀所附維修估價單所示,債權人應為「辰祥企業行」,故請提出該企業行之商工登記資料,如為獨資商號,應更正本件聲請人為「梁振哲即辰祥企業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