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71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1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梁振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潘樟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維修估價單,其上僅有「辰祥企業行」之印章,尚難確認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故請提出有債務人潘樟益簽章之相關釋明文件(如維修契約書、估價單、報價單、統一發票等)。
三、又據聲請狀所附維修估價單所示,債權人應為「辰祥企業行」,故請提出該企業行之商工登記資料,如為獨資商號,應更正本件聲請人為「梁振哲即辰祥企業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