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27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瑞命即東元碾米廠 代 理 人 徐欣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估價單19紙,核該估價單編號:609245、609259、609373、609437、609631、609792、609859、609861、104002、104123、104292、104372、104384、104419共14紙單據無債務人或其受僱人之簽章,故請釋明本件聲請貨款新臺幣1,482,760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