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65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志 債 務 人 黃家萱即黃箴林即炬鋒工程行 黃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壹萬柒仟貳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