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67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7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錦渱
- 債務人
- 郭喬富即慈心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郭喬富即慈心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人雖以郭喬富即慈心企業社為相對人,惟查慈心企業社係屬獨資商號,其與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慈心企業社本身並無權利能力,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一份在卷可稽。而慈心企業社之負責人為郭喬富,經核其戶籍設於高雄市仁武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