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76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錦渱 債 務 人 郭喬富即慈心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郭喬富即慈心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人雖以郭喬富即慈心企業社為相對人,惟查慈心企業社係屬獨資商號,其與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慈心企業社本身並無權利能力,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一份在卷可稽。而慈心企業社之負責人為郭喬富,經核其戶籍設於高雄市仁武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