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2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穗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鐘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公司登記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買賣合約書,請陳報下列事項: ㈠有關付款條件【票據】發票日月結90天付款之時間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㈡請求自民國108 年9 月1 日計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