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2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川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公司登記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確認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是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