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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2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67號

債權人
陳文河
債務人
東大禾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柒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支票5 紙(票號:AG0000000 、AG0000000 、AG0000000 、AG0000000 、AG0000000 ),雖係分別於民國107 年12月3 日及108 年1月3 日、同月20日、同月23日、108 年4 月3 日簽發,然債權人至108 年10月8 日始為付款提示而遭退票,有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因此債權人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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