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鄭富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許晏禎、陳義佳即米蘭企業社及陳義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陳義佳即米蘭企業社之變更前後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陳報米蘭企業社係何時變更為陳義佳。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