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牧野高志
- 當事人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39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高志 上列聲請人與黃施綢、黃明哲、黃良印、黃良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均為被繼承人黃錫炫之繼承人,故應更正債務人名稱為「○○○即黃錫炫之繼承人」。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黃錫炫之繼承系統表。 四、請釋明本件聲請消費借貸債權本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28,556 元、101,407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五、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華僑商業銀行消費性融資契約,核該契約載融資額度為10萬元,故請釋明係爭債權本金為101,407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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