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46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6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健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水成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賴恒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第二階段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28,000 元係於何時支付,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通知債務人退回保證金16萬元函文之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