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70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健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水成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謝玉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第二階段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8,000元係於何時支付,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通知債務人退回保證金12萬元函文之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