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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冠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更生
代理人
劉尹雯

上列聲請人與信富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信富食品有限公司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請提出信富食品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原陳報之法定代理人有誤,請一併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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