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15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許智鈞 上列聲請人與董珈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之依據,並應提出係爭勞務契約。 二、請陳明本件債權人究為許智鈞亦或是許氏靈苻有限公司?(如欲將聲請人更改為許氏靈苻有限公司,請陳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於陳報狀加蓋公司、法定代理人印章。)。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