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89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洲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名 上列聲請人與黃佳順即佳順商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佳順商行為獨資商號,故僅能以其商號負責人黃佳順簽收之估價單為憑,故請釋明本件聲請貨款新臺幣270,750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佳順商行負責人簽收之單據、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