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98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8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洲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名
上列聲請人與黃佳順即佳順商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佳順商行為獨資商號,故僅能以其商號負責人黃佳順簽收之估價單為憑,故請釋明本件聲請貨款新臺幣270,750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佳順商行負責人簽收之單據、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