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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9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8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洲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名

上列聲請人與黃佳順即佳順商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佳順商行為獨資商號,故僅能以其商號負責人黃佳順簽收之估價單為憑,故請釋明本件聲請貨款新臺幣270,750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佳順商行負責人簽收之單據、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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