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89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洲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名 相 對 人 黃佳順即佳順商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黃佳順即佳順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佳順即佳順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估價單、催告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各一件,核該估價單之客戶簽收欄模糊無法辨識。又查相對人佳順商行為獨資商號,故僅能以其商號負責人黃佳順簽收之估價單為憑。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6 日裁定命其釋明本件聲請貨款新臺幣270,750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佳順商行負責人簽收之單據、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 年12月18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