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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 當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玲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玲玲 戴嘉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曾秀娥及郭志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可看出附表各筆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之帳務明細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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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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