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玲玲 戴嘉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曾秀娥及郭志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可看出附表各筆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之帳務明細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