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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0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8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廣榮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榮彬

上列聲請人與日奕昌混凝土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日奕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貨款或票款?

㈠、如係請求貨款,請釋明銷售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675,263 元之依據,並提出統一發票、出貨單,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㈡、如係請求票款,請①提出支票3 紙(票號:KB0000000 、KB0000000 、KB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②陳明本票(票號:CH728651)確切之提示日③釋明債務人日奕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應給付支票2 紙(票號:FA0000000 、FA0000000 )及上開本票票款共計新臺幣2,183,778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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