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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 原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16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黃品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品國際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報本件請求之債務人為何人?是否僅為黃品國際有限公司? 三、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 四、請陳報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92,203元之詳細計算式,且該金額與存證信函所載之金額89,621元不同,何者有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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