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11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1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明宏
- 相對人
- 黃品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黃品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支付命令事件,經核相對人黃品豪之戶籍設於高雄市三民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另聲請狀所附之保全服務契約書,契約之當事人為聲請人、黃品國際有限公司二人,相對人僅係黃品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聲請人是否得逕向相對人請求,並非無疑,附此敘明。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