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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1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1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黃子晏即阿蘭蔬果行

上列聲請人與陳家韋即花漾鐵板燒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阿蘭蔬果行、花漾鐵板燒均為獨資,故請更正本件聲請人為「黃子晏即阿蘭蔬果行」,債務人花漾鐵板燒之部分應更正為「陳家韋即花漾鐵板燒」。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家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台端請求梁振豪給付本件債務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另核聲請狀內之估價單,其寶號處均載為「漾」是否即花漾鐵板燒。另請提出台端確有供貨至債務人花漾鐵板燒處之送貨證明或簽收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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