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高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芸榛
上列聲請人與邱賢德即鑫德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邱賢德即鑫德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上開工程行為邱賢德所「獨資」,則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邱賢德即鑫德工程行」。另請陳明本件債務人名稱究為「邱賢德即鑫德工程行」抑或「邱賢德即鑫德油漆工程行」。
三、請提出附表一所示各項金額之收據影本(並請編列號碼及具體指名各項金額所代表之收據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