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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高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芸榛

上列聲請人與邱賢德即鑫德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院經核臺端於民國109 年4 月8 日之陳報狀,載明之利息

  起算日為108 年3 月15日,惟據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2條

  第2 項,甲方得請求乙方於指定之期限內修改完成,如逾期

  未完竣,得自所定期限屆滿時,請求相關費用;另依存證信

  函所載,相對人需在文到三日內修復完成,該信函係於108

  年3 月19日送達,故依上開說明,本件之利息起算日應係10

  8 年3 月22日。請查明陳報狀是否誤繕,如有誤繕請具狀更

  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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