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芸榛 上列聲請人與邱賢德即鑫德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院經核臺端於民國109 年4 月8 日之陳報狀,載明之利息起算日為108 年3 月15日,惟據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2條第2 項,甲方得請求乙方於指定之期限內修改完成,如逾期未完竣,得自所定期限屆滿時,請求相關費用;另依存證信函所載,相對人需在文到三日內修復完成,該信函係於108 年3 月19日送達,故依上開說明,本件之利息起算日應係108 年3 月22日。請查明陳報狀是否誤繕,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