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高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芸榛
上列聲請人與邱賢德即鑫德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院經核臺端於民國109 年4 月8 日之陳報狀,載明之利息
起算日為108 年3 月15日,惟據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2條
第2 項,甲方得請求乙方於指定之期限內修改完成,如逾期
未完竣,得自所定期限屆滿時,請求相關費用;另依存證信
函所載,相對人需在文到三日內修復完成,該信函係於108
年3 月19日送達,故依上開說明,本件之利息起算日應係10
8 年3 月22日。請查明陳報狀是否誤繕,如有誤繕請具狀更
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