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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債務人
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513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75,585元及利息,惟請人僅提出欠款之明細表,且明細表上載沖帳金額554 元、未沖金額75,031元,則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給付75,585元之請求權依據尚難認已達釋明程度,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請求金額係如何計算得出,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 年3 月2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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