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9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振聲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順天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英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借據一紙,內容記載債務人積欠貨款計新臺幣(下同)557,591 元,且債務人同意開立56張本票,於每月20日(聲請人催告債務人清償之存證信函記載自民國106 年6 月1 日起)支付2 萬元,若其中一期有延誤支付,可以法律途徑求償,惟依據借據之記載,尚難認有加速條款之約定,故請釋明得請求債務人一次給付剩餘欠款53萬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承上,若無加速條款之約定,聲請人僅得請求已屆期未清償之欠款,請具狀陳明金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本票影本。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