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2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振聲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順天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英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借據一紙,內容記載債務人積欠貨款計新臺幣(下同)557,591 元,且債務人同意開立56張本票,於每月20日(聲請人催告債務人清償之存證信函記載自民國106 年6 月1 日起)支付2 萬元,若其中一期有延誤支付,可以法律途徑求償,惟依據借據之記載,尚難認有加速條款之約定,故請釋明得請求債務人一次給付剩餘欠款53萬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承上,若無加速條款之約定,聲請人僅得請求已屆期未清償之欠款,請具狀陳明金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本票影本。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