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振聲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順天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英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借據一紙,內容記載債務人積欠貨款計新臺幣(下同)557,591 元,且債務人同意開立56張本票,於每月20日(聲請人催告債務人清償之存證信函記載自民國106 年6 月1 日起)支付2 萬元,若其中一期有延誤支付,可以法律途徑求償,惟依據借據之記載,尚難認有加速條款之約定,故請釋明得請求債務人一次給付剩餘欠款53萬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承上,若無加速條款之約定,聲請人僅得請求已屆期未清償之欠款,請具狀陳明金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本票影本。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