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莊文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許晏禎即米蘭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許晏禎即米蘭企業社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許晏禎即米蘭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許晏禎即米蘭企業社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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