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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莊文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許晏禎即米蘭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許晏禎即米蘭企業社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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